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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籌組職業團體

發布日期:97/11/26

全國性社會團體籌備工作實務範例

 

全國性社會團體籌備工作實務範例
一、籌備成立社會團體工作流程表
註一: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議、理事會、監事會應於七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註二: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註三:各項會議召開請聯繫主管機關是否派員列席。但因故未派員列席,不影響會議效力。
註四:各次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三十日內分發,並函報主管機關。
註五: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應於成立大會會後十五日內召開(可於大會當日舉行,但應於召開大會通知中告知,會議紀錄應與成立大會會議紀錄分別製作)。
二、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議程:
(一)會議開始(發起人代表擔任臨時主席)。
(二)推選主席。
(三)主席致詞。
(四)來賓致詞(預先徵詢,如無則免列)。
(五)報告事項。
(六)發起人會議討論提案:
1.案由: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案。
說明:由發起人互推籌備委員七人以上(應為奇數,人數無庸太多),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決議:
2.案由: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案。
說明:由籌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對外行文等事項。
決議:
(七)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提案(由主任委員主持)(非籌備委員屬列席性質,得先行離席):
1.案由:審查章程草案。
說明:章程草案須由籌備會議審查後提大會通過。
決議:
2.案由: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案。
說明:籌備期間擬擇定適當處所作為辦公及通訊聯絡使用,並聘請兼職或義務工作人員(執行秘書一人、會計一人等)處理日常事務。
決議:
3.案由:決定會員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公開徵求會員。

說明:會員入會申請書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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