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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籌組職業團體

發布日期:97/11/26

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階段:
 
 申請組織社會團體請檢具以下文件函報縣政府審查:
 1.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發起人名冊
 4.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明影本(一份即可)
 5.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除了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明影本為一份外,其餘文件皆為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共一式三份。
※請依序折疊整齊,由左線裝訂成冊。
※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之檢附與否,視所成立之團體性質而有不同規定,請
 參閱本須知所附之「申請說明」。
 
二、籌組成立階段:
 
 申請人應俟縣政府函復准予籌組後,再進行籌備工作 (包括召開發起人會議、
 籌備會議、成立大會等事項 ),以成立社團。
 
三、簡略流程:
 
 主管機關審查
    會商申請文件 
    函復准予籌組  
 
 開始進行籌備工作 (6個月內完成)  
     籌備完畢並報請主管機關立案 
     函復准予立案
  社團合法成立
 
四、法源依據:
 
 本須知依照人民團體法(摘錄社會團體相關條文)、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
 定所編製,請先詳閱瞭解須知所附之相關法令規定後,再提出申請。
 
五、其他事項:
 
 1.申請團體所報表件不予發還,申請人應自行留底。
 2.申請團體免繳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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