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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籌組社會團體

Q1.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何所指?

A1.

答:主管機關指人民團體會務組織之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規定,
    在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社會局,縣市為縣市政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按章程所訂宗旨任務涉及之目的事業之性質而定
    ,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不
    祗一個。而係涉及兩個以上;如環保業務,以環保署為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衛生業務,以衛生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稅賦業務
    ,以財政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Q2. 人民團體會址有無區域限制?

A2.

答: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
    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派出單位:如辦事處)。換言
    之,會址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以外之其他
    地區。

Q3. 申請民間團體應向什麼機關立案?

A3.

  答:民間團體種類繁多,一般可分為以捐贈財產為成立基礎的財團法
    人,和以民眾為成立基礎的人民團體。財團法人之管理機關為政
    府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文教財團法人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
    ,環保財團法人以環保署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及宗教財團法人
    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人民團體大致可分為三種:第一種為職業
    團體,第二種為社會團體,第三種為政治團體。人民團體除特別
    法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各級政府之社
    政主管部門。

Q4. 會員或發起人之住宅可否作為會址?

A4.

答:祗要取得准予使用一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如租約或借用同意書
        等)面積不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即可,但應提經理事會通過。

Q5. 非設籍國內能否加入為會員?

A5.

答:會員應設籍於組織區域內,非設籍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內者,不得
        為會員。

Q6. 主管機關先後收受二個以上相同名稱之申請案件時,其處理方式 為何?

A6.

答:由先申請者優先取得該名稱,並通知後申請者變更名稱。收受之先
        後順序以主管機關收文日期為準,收文日期相同時,由主管機關通
        知各該申請人以抽籤定之。

Q7. 召開籌備會議,需否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派員指導?

A7.

答:發起人會議及籌備會議應於七日前通知參加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
        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但如因故無法派員列席,不影響會議
        效力。

Q8. 舉行籌備會或成立大會有無地區限制?

A8.

答:法無明定,但應於組織區域內開會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