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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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08/11 | 
                                            
                                                 人民團體籌組流程圖  | 
                                    
| 114/08/11 | 
                                            
                                                 D-成立大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應備文件(範例)  | 
                                    
| 114/08/11 | 
                                            
                                                 C-第2次籌備會(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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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第1次籌備會(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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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發起人民團體應備表件(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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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求會員入會公告內容  | 
                                    
| 114/08/11 | 
                                            
                                                 申請注意事項  | 
                                    
答:主管機關指人民團體會務組織之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規定,
    在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社會局,縣市為縣市政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按章程所訂宗旨任務涉及之目的事業之性質而定
    ,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不
    祗一個。而係涉及兩個以上;如環保業務,以環保署為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衛生業務,以衛生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稅賦業務
    ,以財政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答: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
    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派出單位:如辦事處)。換言
    之,會址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以外之其他
    地區。
| 答:民間團體種類繁多,一般可分為以捐贈財產為成立基礎的財團法 人,和以民眾為成立基礎的人民團體。財團法人之管理機關為政 府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文教財團法人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 ,環保財團法人以環保署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及宗教財團法人 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人民團體大致可分為三種:第一種為職業 團體,第二種為社會團體,第三種為政治團體。人民團體除特別 法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各級政府之社 政主管部門。  | 
        
答:祗要取得准予使用一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如租約或借用同意書
        等)面積不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即可,但應提經理事會通過。
答:會員應設籍於組織區域內,非設籍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內者,不得
        為會員。
答:由先申請者優先取得該名稱,並通知後申請者變更名稱。收受之先
        後順序以主管機關收文日期為準,收文日期相同時,由主管機關通
        知各該申請人以抽籤定之。
答:發起人會議及籌備會議應於七日前通知參加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
        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但如因故無法派員列席,不影響會議
        效力。
答:法無明定,但應於組織區域內開會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