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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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1/26 |
申請注意事項 |
97/12/24 |
社區發展協會 發起人名冊 |
97/12/24 |
社區發展協會組織章程範本 |
97/12/24 |
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書 |
答:依人民團體法第四條規定人民團體分為下列三種:
1、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
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
人員組織之團體。
2、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
、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
體組成之團體。
3、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
,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
答:主管機關指人民團體會務組織之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規定,
在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社會局,縣市為縣市政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按章程所訂宗旨任務涉及之目的事業之性質而定
,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不
祗一個。而係涉及兩個以上;如環保業務,以環保署為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衛生業務,以衛生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稅賦業務
,以財政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答: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
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派出單位:如辦事處)。換言
之,會址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以外之其他
地區。
答:民間團體種類繁多,一般可分為以捐贈財產為成立基礎的財團法 人,和以民眾為成立基礎的人民團體。財團法人之管理機關為政 府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文教財團法人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 ,環保財團法人以環保署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及宗教財團法人 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人民團體大致可分為三種:第一種為職業 團體,第二種為社會團體,第三種為政治團體。人民團體除特別 法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各級政府之社 政主管部門。 |
答:祗要取得准予使用一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如租約或借用同意書
等)面積不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即可,但應提經理事會通過。
答:會員應設籍於組織區域內,非設籍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內者,不得
為會員。
答:並非法定必要程序,但如於提會討論前先請主管機關承辦人予以指
導有無違反設立目的,應有助章程訂定之週延性。
答:由先申請者優先取得該名稱,並通知後申請者變更名稱。收受之先
後順序以主管機關收文日期為準,收文日期相同時,由主管機關通
知各該申請人以抽籤定之。
答:發起人會議及籌備會議應於七日前通知參加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
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但如因故無法派員列席,不影響會議
效力。
答:法無明定,但應於組織區域內開會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