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階段:
申請組織社會團體請檢具以下文件函報縣政府審查:
1.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發起人名冊
4.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明影本(一份即可)
5.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除了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明影本為一份外,其餘文件皆為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共一式三份。
※請依序折疊整齊,由左線裝訂成冊。
※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之檢附與否,視所成立之團體性質而有不同規定,請
參閱本須知所附之「申請說明」。
二、籌組成立階段:
申請人應俟縣政府函復准予籌組後,再進行籌備工作 (包括召開發起人會議、
籌備會議、成立大會等事項 ),以成立社團。
三、簡略流程:
主管機關審查
會商申請文件
函復准予籌組
開始進行籌備工作 (6個月內完成)
籌備完畢並報請主管機關立案
函復准予立案
社團合法成立
四、法源依據:
本須知依照人民團體法(摘錄社會團體相關條文)、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
定所編製,請先詳閱瞭解須知所附之相關法令規定後,再提出申請。
五、其他事項:
1.申請團體所報表件不予發還,申請人應自行留底。
2.申請團體免繳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