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一、申請書:
1.「受文者」欄填寫主管機關名稱 (全國性社會團體為內政部)。
2.「申請組織團體名稱」欄載明團體之全稱 (儘量使用中文字,開頭建議冠上中華民國、中華、台灣等全國性組織區域用語)。
3.申請書由發起人自行依格式印製使用。
二、章程草案:
請儘量利用所附之章程草案範例定型稿,並參照「註」之說明,將草案上團體名稱及第一、二、五、七、十三、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十八、三十條空白處填妥。
三、發起人名冊:
1.發起人為個人者,填個人名冊;為團體者,填團體名冊。
2.發起人(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情事。
3.發起人於發起人名冊親自簽名或蓋章時,視同亦具結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並願自負法律責任。
4.發起人應設籍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發起人之戶籍或工作地 (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至少應有全國七個以上區域(直轄市、縣市皆可)之分布。
5.發起人名冊由發起人自行依格式印製使用。
四、身分證明資料:
1.發起人為個人者,應附具足資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一份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駕駛執照影本、外僑居留證影本、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等 )
2.為團體者,應附具合法立案證明一份 (立案證書影本、公司執照影本等),及團體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證明一份。
五、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申請團體名稱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有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如:申請專科醫學會應附醫師證明)
2.申請外交部認定之國際組織同意在我國設立國內總會組織之國際團體者(如:獅子會、同濟會等),應附下列文件中外文本:
(1).國際總會章程。
(2).國際總會簡介。
(3).國際總會立案證明書影本 (含立案機關、日期、文號及團體性質)。
(4).國際總會授權同意以該會名義在我國依法設立團體之證明書 (證明書應附正本2份並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 。
3.申請外交部同意我與他國間之對等交流之國際團體者,應附該國民間團體同意成立對等團體之承諾書 (該承諾書應附正本2份並經我國駐外館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 中外文本。
4.申請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下列文件:
(1).教義及經典。
(2).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3).宗教儀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