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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7/07/06
會址變更注意事項:
(一)先檢視貴會章程是否已明訂會址所在地址。如已明訂,需依修訂章程程序,提請會員大會修訂章程。如章程未明訂確切地址,則提請理事會議決即可。
(二)除應將相關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函報本府憑核外,須另檢附下列表件:
1.會址使用同意書(須經出具人簽章)正本1份。
2.房屋所有權相關證明,如最近一年度房屋稅繳稅存根或所有權狀影本1份。
3.原立案證書正本1份(繳回註銷)。
會址使用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