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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發布日期:114/08/11

苗栗縣人民團體圖記印模單

依人民團體法第10條規定略以:「人民團體圖記由其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三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還請於製用圖記時注意,倘與法規所定規格不符,則不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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