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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4/07/29
無會址變更
僅申請補發立案證書 則無需開理事會討論
請檢附
1.公文1份(說明項載明:立案證書遺失申請補發)
2.會址使用同意書(須由所有權人出具 要親簽或蓋章 不可代簽)
3.最近一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如果是轉帳繳納沒有繳款書 可提供會址所在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或是到地方稅務局開立房屋稅繳納證明均可)
4.立案證書遺失補發申請書1份即可
苗栗縣政府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圖記補發申請書-空白
公文格式(無改選)
會址使用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