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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發布日期:114/07/29

立案證書補發

若協會立案證書遺失、毀損等,請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再行提出申請。

無會址變更   僅申請補發立案證書 則無需開理事會討論

 

請檢附

1.公文1(說明項載明:立案證書遺失申請補發)

2.會址使用同意書(須由所有權人出具 要親簽或蓋章 不可代簽) 

3.最近一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如果是轉帳繳納沒有繳款書 可提供會址所在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或是到地方稅務局開立房屋稅繳納證明均可)

4.立案證書遺失補發申請書1份即可

 

二、參考法條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3 條 

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主管機關應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團體名稱。

二、成立日期。

三、會址所在地。

四、證書字號。

前項立案證書或其他會務證(明)書之發給,主管機關得以電子證(明)書形式為之,並提供人民團體下載。

 

人民團體各項紙本形式之證(明)書,如有遺失、毀損等情事,負責人得檢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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