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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發布日期:112/11/14

有關社會團體類別被歸列於宗教團體者,係屬政治獻金法 第7條第1項第4款不得捐贈之範圍。

有關社會團體類別被歸列於宗教團體者,係屬政治獻金法 第7條第1項第4款不得捐贈之範圍1案,依據本部112年10月20日台內民字第11201391932號函辦理 (隨函檢附來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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