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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發布日期:113/11/04

鼓勵人民團體將 「理、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 納入章程

鼓勵人民團體正視不同性別參與決策,鼓勵團體落實理、監事性別比例衡平原則,以促進女性參與團體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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