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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5/07/30
為簡化人民團體申辦作業並落實行政便民措施,
本府自115年9月1日起核發之人民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書,
將不再張貼理事長照片。
因此,各人民團體自即日起申請理事長當選證書時,無須再檢附理事長照片,
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