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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5/07/30
依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3條規定,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所核發之立案證書,記載事項包括:
立案證書所載會址係人民團體成立時之登記事項,
嗣後如有會址變更情形,並無須因此申請換發立案證書。
另人民團體各項紙本證(明)書如有遺失、毀損等情形,
得由負責人檢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