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弘揚孝道,藉以敦風勵俗,增進社會祥和及表彰孝心孝行楷模,特舉辦中華民國100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家文化總會
四、選拔標準:
孝行事蹟須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能長期實踐,足為他人表率、社會楷模者。
(一)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及尊親屬,深得里鄰讚佩者。
(二)克盡孝道,親侍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而無怨尤者。
(三)其他對待尊長之行為,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要求,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五、選拔對象: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三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三年內相關孝行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六、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一)推薦單位為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或團體。請村(里)長、社工人員、一般民眾等踴躍向公所推薦。
(二)推薦單位將推薦書(如附表1)等相關書面資料表加蓋推薦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具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七、選拔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
(一)初選:
1.審查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2.初選名額:各直轄市、縣(市)初選2名,但人口數超過100萬者,每增加100萬得增2名
3.審查作業:
(1)初選單位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由初選單位訂定之。
(2)審查工作小組確實查訪了解受推薦者平時表現及生活狀況,確認受推薦者是否符合本計畫第四點所定選拔標準,並作成紀錄。
(3)審查單位完成初選後,應提報初選名單,敘明初選經過,填寫初選通過理由,連同推薦書(如附表1,並請加蓋機關首長職章)、訪查表(如附表2,填表人需簽章)及其電子檔,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100年4月30日前函送內政部辦理複選作業。
(二)複選:
1.由內政部邀集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國家文化總會、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複選委員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席說明。
2.複選委員會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初選名單,於100年5月31日前審定得獎人。
八、選拔名額:最多選出30名為原則。
九、表揚活動:
(一)時間:暫定100年7月。
(二)地點:由內政部洽詢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適當場所。(以公設場地為主)
(三)主席:內政部部長
(四)表揚方式:
1.透過傳播媒體廣為宣傳受獎人之孝行事蹟,樹立孝行典範。
2.結合民間團體力量,以擴大社會支持及影響力。
3.表揚大會以溫馨、隆重、歡樂為基調,並以莊重、幽默的方式來呈現現代孝道精神。
(五)獎勵:孝行楷模每人致贈獎座(牌)1座、獎狀1幀及獎金新臺幣1萬元,如為低收入戶或經村(里)長證明為家境清寒,經審議通過者,另致贈孝行獎助金新臺幣2萬元。
十、經費:本計畫經費由內政部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並依例函請相關協辦單位分攤部分經費。
十一、孝行楷模之推薦人由本部致贈感謝狀,並得應邀參加孝行獎表揚典禮及參訪活動。
十二、受推薦參加複選而未獲獎者,得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另予表揚。
十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是項業務人員積極盡責者,得予以獎勵。
http://www.moi.gov.tw/files/civil_download_file/100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doc。
十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簽報,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