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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發布日期:101/11/15

苗栗縣政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要點

 

苗栗縣政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要點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縣內民間團體協助推展社會公益活動,提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及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中央及本縣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
(二)本縣義警(消)組織。
(三)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農會、漁會、水利會。
三、補助流程:
(一)申請階段:採先到先審為原則。
1、申請單位應備文(含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立案證書等)向本府提出申請。
2、義警(消)組織應連同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備案公文經由主管機關層轉本府提出申請。
3、採事前審核原則:向本府申請經費補助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日前三週(包含假日),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活動經費概算表等相關文件,送交本府辦理。日期以本府收發室戳章為準。
4、申請補助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項目、金額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金額。
(二)審核階段:
1、本府就申請計畫內容、補助項目及單位執行能力等,依規定於預算額度內核定補助經費。
2、全額補助及部份補助者,請款時應備資料如下:領據、核定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若有向多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時,應詳細列明收入及支出明細)、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影本、成果報告、活動照片、參加人員名冊等。受補助單位亦需自行保管,隨時接受本府查核,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自負刑責。
3、本府依會計程序辦理請款及撥款事宜。
(三)督導階段:
1、由本府督導受補助單位依申請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辦理核銷程序。
2、本府不定期至各受補助單位進行督導及考核。
3、部分補助者,如單次受補助之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或同一年度累計受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時,應將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送回本府備查。
4、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二年。
四、補助期間為每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五日止,以本府收發室戳章為準,逾時不受理。
六、各類補助項目:
(一)補助設備設施:
1、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當年度已獲補助之項目,不得再提出申請)。
2、補助項目
(1)救難組織(警棍、照明燈、無線電對講機、救難裝備等)。
(2)民間團體內部設備。
(二)補助辦理活動:
1、補助標準:
(1)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2)全縣性活動,每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六萬元整,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2、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水費、誤餐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撰稿費、講師鐘點費、獎牌、獎盃、雜支等。
3、補助內容:
(1)社區性活動:包括藝術文化、民間節日慶典、體育競賽、親子活動等。
(2)社會福利議題:兒童、青少年、婦女、身心障礙、家庭暴力防治、親職教育等議題活動。
(3)守望相助議題:預防犯罪、社區治安、警民合作、守望相助等。
(4)醫療保健議題:預防保健、疾病防治、銀髮族健康講座等。
(5)文史工作議題:文史研究、地方歷史沿革等。
(6)產業生態環境議題:生態保育、環境保護、觀光休閒產業提昇宣導等。
(三)每案申請應由申請單位自籌百分之五以上經費配合。
七、本府對配合本府專案、政策性活動或專案簽准者得不受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及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政策性活動亦得不受第九點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八、補助項目經費編列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最高內聘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外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二)撰稿費(中文):最高標準依每千字新臺幣五百八十元計。
(三)專家學者出席費:最高標準為新臺幣二千元。
(四)宣導品:依活動計畫內容酌予補助。
(五)雜費:每案最高新臺幣六千元。
(六)餐費:每人最高新臺幣八十元。
(七)茶水費:每人最高新臺幣三十元。
九、不予補助項目:
(一)冷氣設備、按摩用品、攝影機、車輛、燃料費等。
(二)各項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受此限)、工資、助教鐘點費、桌餐費、工作人員津貼及其他個人福利項目。
(三)各項活動紀念品、摸彩品、禮品、獎品、獎金。
(四)聚餐聯誼、旅遊、自強活動、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五)各民間團體會務經費及會議會用(含理監事、會員大會)。
(六)已逾時效或已辦完竣之計畫案。
十、其他規定:
(一)受補助單位年度內未依相關法規及章程規定運作會務者,不予補助;另新成立協會未滿半年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計畫未執行者應全數繳回補助款。
(三)未依計畫執行或經費支用不當者,應繳回未依計畫執行項目及支用不當之經費。
(四)申請表件不全或不合規定者,應先補正後再函報本府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六)接受本府補助設備設施者,應於購置物上標示補助年度及苗栗縣政府補助字樣。
(七)計畫如需變更,應於原計畫執行日前層報本府,經審核通過後始得變更。每一計畫僅得申請變更乙次。
(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受補助單位應留存相關憑證影本乙份並依規定保管十年。
(九)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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