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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06/01
苗栗縣人民團體圖記印模單已配合中央法規修正囉!
人民團體圖記係蓋用於公務業務或各種證明文件上,為利社會大眾清楚識別團體名稱,規格應符合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3公分以上,且字體應易於辨識。
請各立案之社會團體立案後,圖記請自行製用,其規格為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3公分以上,請刻製社團全名後並檢附以下文件報本府備查。(一)公文(二)圖記印模單(1式2份)
1110530-圖記印模單修正-批示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