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4/07/31
會址變更換發立案證書(變更會址且原立案證書遺失補發亦同)
有會址變更 或延長、取消使用期間(會址不變)
需在理事會提案討論:
1.變更會址(可同時討論設定會址使用期間 如不加使用期間則無須討論)
2.或未變更會址時需延長、取消原會址使用期間(取消使用期間是指原會址設有使用期間時)
3.有上開事項且原立案證書遺失無法繳回時一併列入討論提案中
4. 並將議決結果列入於理事會會議紀錄討論提案 同時需檢附公文 會議紀錄 簽到表陳報本府備查
另檢附
1.會址使用同意書(須由所有權人出具 要親簽或蓋章 不可代簽)
2.最近一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如果是轉帳繳納沒有繳款書 可提供會址所在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或是到地方稅務局開立房屋稅繳納證明均可)
3.繳回原來的立案證書正本
4.如果遺失正本無法繳回時 還要補填一個立案證書遺失申請補發申請書(可繳回正本則無需填報)
公文格式(無改選)
苗栗縣政府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圖記補發申請書-空白
會址使用同意書
第O屆第O次理監事會會議紀錄-定期會 非第1屆
理、監事聯席會簽到表(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