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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4/07/31

會址變更及換發立案證書

會址變更換發立案證書(變更會址且原立案證書遺失補發亦同)

 

 

有會址變更 或延長、取消使用期間(會址不變)

需在理事會提案討論:

 

1.變更會址(可同時討論設定會址使用期間 如不加使用期間則無須討論)

 

2.或未變更會址時需延長、取消原會址使用期間(取消使用期間是指原會址設有使用期間時)

 

3.有上開事項且原立案證書遺失無法繳回時一併列入討論提案中

 

4. 並將議決結果列入於理事會會議紀錄討論提案 同時需檢附公文 會議紀錄 簽到表陳報本府備查

 

另檢附

1.會址使用同意書(須由所有權人出具 要親簽或蓋章 不可代簽) 

2.最近一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如果是轉帳繳納沒有繳款書 可提供會址所在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或是到地方稅務局開立房屋稅繳納證明均可)

3.繳回原來的立案證書正本

4.如果遺失正本無法繳回時 還要補填一個立案證書遺失申請補發申請書(可繳回正本則無需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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