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0/05/25
依合作社法第2條之1規定,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內政部辦理研習班,以利各縣市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升合作社法相關知能,以輔導合作社健全經營。
課程日期及地點如下:
日期:110年6月17日至6月18日。
地點:台灣合作社聯合社台中會館7樓(臺中市西屯區大墩20街61號)。
相關報名事宜請至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站(網址:https://coop.moi.gov.tw/cphp/)/教育訓練/課程須知及查詢/課程查詢進行報名。
本次課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最新訊息、各項健康管理措施及因應指引等規定辦理,內政部亦將配合及時調整相關防疫措施或辦理日期,請報名參訓之學員隨時注意合作事業入口網站之最新消息。
如有疑問,請洽內政部聯絡人:彭小姐
聯絡電話:02-23565181
傳真:02-23565184
內政部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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